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返回上一级
关于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30来源: 甘测发〔2018〕10号 字号:[ ]

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的通知》(测国函〔2017〕60号)要求,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决定开展我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以下简称基准站)建设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基准站是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的核心基础设施,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开展基准站建设备案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准站建设和应用管理的有关要求、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省基准站规范建设、安全监管、拓展应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部署,精心组织,指定专门的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分工,认真履职

国务院相关部门、中央单位建设基准站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建设基准站的备案工作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甘肃省区域内基准站的备案工作,其作为备案机关重点审查基准站建设范围是否符合本级审核权限、备案内容是否完整等。具体备案业务委托省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基准站网控制服务中心进行技术性审核,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审批。

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准站备案资料的初审与核实。基准站的建设单位作为备案人负责提交规范完整的备案信息,并对其提交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测绘法》有关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各市(州)要加强基准站建设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基准站建设单位及时备案。已建基准站按要求在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备案;新建基准站开工建设30日前完成备案。建设单位应确保地理信息安全,并积极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严格按照《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理;未按备案信息进行基准站建设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停止建设活动,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应撤销其备案文件,按照未报备案进行处理。

四、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4.15国家安全教育日、8.29测绘法宣传日等,以及进媒体、进单位、进公共场所等方式,加强《测绘法》、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基准站规范建设和资源统筹等宣传,提升建设单位备案意识,确保其掌握备案的部署要求,营造基准站规范建设、信息共享和安全应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说明.doc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说明附件4——基本信息表(模板).xls



                      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2018年1月30日






关闭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级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